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餐饮服务与安全并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餐饮服务与安全并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新的《食品安全法》的确没有明确这样的条款。你可以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实际上, 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基本上是餐饮加工的一些要求,违反了就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食安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餐饮服务与安全并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餐饮服务与安全并行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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