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餐饮服务经营主体监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餐饮服务经营主体监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2016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看出,对涉及餐饮油烟污染的两种情形和在禁止时段禁止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计三种违法行为的监管与处罚主体,现行《大气法》均未明确***哪个部门,而是表述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现行《大气法》除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餐饮油烟污染监管的三处是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外,还有五处(第一百一十九条至第一百二十一条)也是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的。
五种情形分别为: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监管;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监管;
对在城市人民***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监管;
餐饮油烟归环保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
2 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餐饮油烟排放,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影响。
3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餐饮油烟对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影响,确保餐饮店的油烟排放不会对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造成影响。
4 餐饮店也应该加强自身管理,***
首先我们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阳光餐饮。一、阳光餐饮的含义
指通过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展示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社会公众参与评价等方式,促进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级***落实属地责任,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持续提升北京市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
二、阳光餐饮的范围
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单位食堂)和网络订餐平台都是阳光餐饮覆盖范围。
所以未来的趋势是应该要办的。
可以明确的是,第二版《大气法》规定的餐饮油烟污染的监管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即一是环保部门,二是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餐饮服务经营主体监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餐饮服务经营主体监管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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